深圳外商公司注册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一、参加年度检验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原件;

2、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当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无须提交)

3、营业执照副本;

4、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5、前置审批许可证复印件;

6、外资企业联络表;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年检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1、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填写《年检报告书》或《联合年检报告书》。

填写之前应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如实并准确填写;

2、企业经营范围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事项相一致,并确认许可证的有效期;

3、企业按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且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三、深圳外资公司注册年检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年检材料;

3、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

4、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四、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