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初创公司而言,商标注册的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没有长远打算的商标注册方案不仅仅会让企业的发展受到局限,而且会让企业陷入商标侵权的纷争之中。

那么初创公司进行深圳商标注册需要有哪些策略呢?

1、提前做好商标查询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查询很重要。

有很多人会忽视商标查询,其实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有的时候,有效的商标查询会大大的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2、提前做好商标会被驳回或者异议的准备企业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一定要做好商标注册申请会被驳回或者是异议的准备。

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在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的时候,有充足的应变措施。

对于初创企业来讲,怎么样取得一个符合企业理念和发展方向的商标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所以在谈到商标布局之前,做好商标注册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初创公司注册商标需注意的问题

1、商标侵权有什么后果?很多人都以为商标侵权没什么。

以为我们生活之中见到的商标侵权现象多了去了,就不会承担什么责任。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

我司在此提醒大家,商标侵权会在很大的程度之上增加企业发展的成本。

2、商标应不应该提前商标注册?小编在这里说的是初创企业。

初创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不够多,一般创业公司的话,没必要进行全类保护,仅在自己核心业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就可以了,一般也就2~4个类别。

也正是由于资金不足,对于知识产权这块,肯定就会有所疏忽和拖延。

我司在此提醒,初创企业更应该提前注册好商标,只有提前做好商标布局,企业的发展才不会倍受限制。

商标转让没有登记备案有效吗,商标转让公证,即是商标转让过程中,必备的一个环节,主要由商标局对应的地方公证机构,对商标转让行为进行公证,严谨而具有法律效应,商标公证过户,商标局人员会更方便的对商标进行转让审核,未进行公证的商标,往往风险性更高。

那么商标转让没有登记备案有效吗?商标转让登记备案商标转让没有登记备案有效吗?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按照规定来说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

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条例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这一条来看,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性质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商标查询对注册成功率的影响有多大,我们的回答是致命的。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商标注册应当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是找到一个适合自己使用的商标(,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就是商标查询了。

所以,商标查询要细而又细,慎之又慎,还要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代办。

在商标查询这一步的失误,影响的不仅是申请人的申请费用,更重要的是申请人的时间和市场机会。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

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

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

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

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

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

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

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

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

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

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

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

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