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总体介绍指为有意向及需要在深圳商业保理注册公司的企业或个人就注册公司中的基本常见问题做大致的介绍。

一、深圳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流程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向申请人提供《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并告知需准备的材料。

(二)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工商分局提出以下材料: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简历、在职证明等);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三)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管委会3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四)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等。

二、深圳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1、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3、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三、深圳商业保理出现背景

保理业务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毛纺工业,19世纪后期,国际贸易促进了美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发展和贸易需求,现代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由于市场信用环境不佳、三角债现象普遍,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不完善,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在2012年之前发展缓慢,2012年之后由于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和主管部门政策的出台,我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2012年也被称为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元年。

由于银行保理有较高的要求,且随着贸易融资整体风险上升,银行对保理业务的信贷额度明显减少,大量中小企业的保理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为商业保理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国商业保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商业保理公司受制于资金,业务发展受到制约。

按以往传统融资方式,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以获取稳定的资金来源,但普遍受到融资周期长、效率低下影响。

随着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始与P2P网贷平台合作,通过平台寻求高效融资。

因此,商业保理业务也逐渐成为P2P网贷平台主流业务类型之一。

四、深圳商业保理业务遵循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

商业保理企业应制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对保理客户、交易背景和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慎调查。

(二)比例控制原则。

商业保理企业的保理业务放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应收账款金额的80%。

余款只有在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并归还融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方付给保理客户。

五、深圳商业保理公司管理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优化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促进信用销售,发展信用服务业,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深圳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试点要求:

第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

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二,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鼓励各类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