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商业保理公司地址介绍是指对企业在深圳商业保理注册公司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选择的注册地址的介绍。

一、深圳注册商业保理公司地址介绍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0、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1、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2、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深圳注册商业保理业务遵循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

商业保理企业应制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对保理客户、交易背景和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慎调查。

(二)比例控制原则。

商业保理企业的保理业务放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应收账款金额的80%。

余款只有在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并归还融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方付给保理客户。

三、深圳注册商业保理公司优惠政策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优化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促进信用销售,发展信用服务业,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深圳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试点要求:

第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

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二,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鼓励各类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