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

(1)3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40元;

(2)35至44岁的,计入标准为280元;

(3)4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420元。

退休人员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120元;

(2)7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1260元。

(1)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保次月起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2)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保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深圳市职工基本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

(3)医保年度初计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医保年度末,需根据本医保年度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和职退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