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越来越多的代理记账公司出现,使得现在有些人已经怀疑了代理记账“档案管理”方面的安全性问题了;由此深圳代理记账公司为大家来简单的分享一些关于档案管理方面的内容,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关于档案管理方方面的相关条例。
第四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代理记账过程中的会计资料,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在移交给委托人之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代理记账机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代理记账机构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资料的,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有关会计资料无纸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委托人会计档案的查阅及复制应当经过审批和授权,除法律授权外,未经委托人授权同意,不得将委托人的会计档案交由委托人之外的单位及人员查阅。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借阅、复制委托人以前年度会计档案时,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委托人办理会计档案的借阅、复制手续。
第四十四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将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人,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移交后的会计档案由委托人负责保管。
《深圳企服快车企业投资咨询服务平台》所发的“深圳代理记账公司档案管理”一切原创或转载的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所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