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股东介绍是指对商业保理注册公司股东的介绍,股东是成立公司的重要条件之一,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一、深圳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股东权利
1、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知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直接索赔权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6、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7、提议召集权,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二、深圳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优惠政策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优化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促进信用销售,发展信用服务业,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深圳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试点要求:
第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
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二,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鼓励各类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
三、深圳商业保理中外合资需要资料
(1)投资方需要资料需要提供:
1、投资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2、投资方验资报告一份;章程复印件一份;
3、投资方(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明;
5、境外投资方公证认证原件2份;
6、投资方各方最近两年盈利,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以上,提供审计报告一份;
(2)新设深圳公司需要资料需要提供:
1、提供新设公司中文名称;
2、新设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4、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5、中方和境外香港公司股份比例(境外公司占股不低于25%);
6、2名-3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7、深圳新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企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8、需要投资方签字和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